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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382)——农民工因施工安全致死 检方称包工头应负刑责

发表于 2011-6-21 13:28:1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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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工头疏忽施工安全导致一工人死亡,被害人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今天上午9点20分,两起诉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安全疏忽致农民工死亡

    今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米学臣在自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包工队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养马场南坑2号为赵某、高某夫妇盖房,米学臣为包工队负责人。

    5月初,房主夫妇向米学臣提出在后院挖一渗水井,三人商议后,米学臣来到施工现场查看,“挖井的位置是房主夫妇定的,是在他们家后院与一段废铁路路基之间的位置,在铁路路基的斜坡上,有很多碎石、废料,还有一段倒塌的红砖墙,因为红砖墙有从斜坡上滑下的可能,我想到挖井前要先处理墙,但是还没有和工人说,只是告诉房主以后我会安排施工。”被告人米学臣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他将该项目工作布置给大工高秀亮,让他具体安排工人施工,但米学臣并未将其在施工区域内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同时交给高秀亮,也未交待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关于我考虑的施工安全问题,我没有和高秀亮说,我认为他干了这么多年工程,应该会看出来。”被告人米学臣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词中如此说。

    作为大工的高秀亮并没有过多考虑,只是按照包工头米学臣的吩咐办事,悲剧由此酿成。5月4日17时许,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高秀亮安排的工人王金财一人到后院挖水井时,斜坡上的一段废砖墙在挖掘过程中滑落,将王金财砸死在坑内。经相关机关鉴定,王金财符合因颅脑损伤死亡。

推诿责任应追究其刑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米学臣作为包工负责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出,《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具体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被告人米学臣即使没有施工的相关资质,但他已经与房主夫妇签订协议并带领工人开始施工,那就应当为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及米学臣两名手下工人当庭作证,所有工人的工资由米学臣发放,且米学臣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都能够证明米学臣明知道在房主后院挖水井的安全隐患而没有告知具体施工人员,也没有进行相关的施工安全教育,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过失,即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同时公诉人向法庭提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时积极配合且态度良好,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发生转变,在庭审现场的供述发生变化,说明他在思想上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应当作出酌情从重处罚。

    在今天的庭审中,法院也审理了被害人家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截止记者发稿时,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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