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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临近退休被辞退违法

发表于 2023-8-2 11:33:1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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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先生1965年出生,2000年3月份入职某钢厂工作,2022年11月30日,某钢厂向张先生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决定于2022年12月31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先生不同意上述决定,以某钢厂违法解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钢厂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截止到某钢厂解除劳动合同时,张先生在某钢厂工作22年,且当时57周岁,还有三年退休,符合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某钢厂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提醒: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劳动者往往处在一个弱势地位,很多时候,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自身的某些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劳动者可能对此不知情,也可能知情但不知如何维权,建议劳动者遇到权益被侵犯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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