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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人报
案例:2021年8月,小杨入职成城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小杨以成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成城公司认为公司已依法为其缴纳“四险”,虽然漏缴了工伤保险费,但如果小杨在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将会承担所有费用,因此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并不会对小杨造成任何损失,小杨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并无依据。
成城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吗?小杨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汪律师说法: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明确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此可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的范畴是指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五大险种。
该事件中,成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小杨全额全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成城公司未给小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明显有违法律规定,因此小杨以成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本案相关当事人均系化名,且不作为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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