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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解除事由,赔!

发表于 2023-8-28 09:31:2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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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扬州某酒店打输了一场劳动争议官司,原因竟然是他们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未载明解除合同的事由,最后不得不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9年4月,扬州某酒店聘请蔡某担任总经理,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3万元/月(含绩效奖金5000元)。两年后的2021年12月,该酒店主管方向蔡某发出《解约通知书》,载明:“我司同意酒店管理公司的申请,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蔡某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时一脸懵,工作得好好的竟然被无缘无故辞退了。于是,多次与酒店主管方交涉。在交涉无果、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经济赔偿金。

法院调查发现,酒店主管方单方面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确实未载明具体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由。酒店主管方陈述,《解约通知书》中“酒店管理公司的申请”为酒店管理公司向蔡某所发的终止雇佣关系的邮件,而该邮件亦未明确说明终止与蔡某雇佣关系的具体事由。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解除与蔡某劳动合同时未载明具体的依据及事由,致法院无法审查解除事由的正当性及合法性,对此酒店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酒店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最终判决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法官告诫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行为的合法性时,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作为认定依据。若放任用人单位事后说明或变更事实、理由和依据,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申辩、仲裁等救济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由,致法院无法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木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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