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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处罚毁林者值得探索

发表于 2023-9-15 15:44: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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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这样处罚毁林者值得探索

近日,江西省浮梁县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全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同时责令其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除货币赔偿之外,对于剩余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浮梁县法院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抵扣。

2022年11月,被告人全某某在焚烧纸钱时,引发乐平市某村民小组山场失火。经鉴定,失火山场过火面积58.704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46.29亩;被告人全某某的失火行为,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案发后,被告人全某某补植复绿70亩。考虑到被告人全某某虽已进行补植复绿,但新植苗木的固碳功能没有成熟林强,仍需填补其行为造成的森林资源固碳损失,便通过“认购碳汇+劳务代偿”让全某某从“毁林者变护林人”。

通常情况下,像这类案子的肇事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通过“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的组合方式,一方面让全某某用“碳汇补偿”进行“代偿”,认购森林生态修复、绿化“扩面”等项目;另一方面,对于剩余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让全某某通过劳动来抵扣。既体现法治的人性化温情,又有利于教育和改造违法人员。违法者不仅减轻了支付赔偿金的负担,而且通过345天参与防火宣传、育林巡山等,赔偿剩余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在参与公益劳动中更加增强法制观念。

不同于以往公益诉讼赔偿方式,“以劳代偿”充分考虑到这名违法者的实际情况,不要求其支付还清剩余的损害赔偿金,而是以参与公益劳动等形式,让其履行赔偿义务,自觉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为确保“以劳代偿”得到有效实施,当地司法部门作为监督者,定期对公益修复人员履责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效果。

本着坚持“绿色司法”理念,教育意义大于惩罚目的的原则,这样的司法实践值得探索。(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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