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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操作工工作。今年8月的某天,张某骑车下班回家途中,遇到特大洪灾,被洪水冲走。经过寻找打捞,于两天后找到张某尸体。张某妻子认为张某是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应属工伤,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那么,张某下班路上出现意外伤亡,算不算工伤?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张某虽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发生事故死亡,但其是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案,如发生死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案,以免超期申报带来不便。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如出现超期报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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