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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缴社保,转正后才给缴;为员工调岗后,重新“试用”;借口“考察不全面”,随意延长试用期。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误区,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任意约定或延长试用期。事实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同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11月6日,《工人日报》)
时下,类似现象偶有所闻,一些单位的“试用期”逐渐沦为职场坑人的套路和陷阱。这些用人单位经常玩“试用期”的小伎俩,把“试用期”当成企业剥削员工的工具。
其实,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薪酬水平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法律关系上,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并无差别。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应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但是,一些企业把“试用期”工资定得很低,更有甚者搞起了“无薪试岗”招聘,让很多求职者一不留神便钻进了用人单位设计的圈套。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一些用人单位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中,劳动者博弈能力不强,根本无法与用人单位“叫板”,所以“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也就屡见不鲜。于是,一些用人单位便在“试用期”合同上做手脚,把员工当成廉价劳动力,“试用期”变成一锤子买卖的“一次性用工”。
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加强监管,对“试用期”“无薪试岗”之类涉嫌用工欺诈得企业坚决说不并依法严厉处罚。求职者也要多长一个心眼,最好在签订协议之前多了解情况,谨防饥不择食而上当受骗。对于玩“试用期”游戏的用工欺诈企业,求职者也要敢于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权。(王恩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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