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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395)——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辞职也不必支付违约金

发表于 2011-7-11 09:59: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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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先生今年42岁,在某大型企业工作了22年,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年初,竞聘部门经理一职时,赵先生落选,和赵先生同一部门的李先生竞选成功。李先生当上经理后,对赵先生的岗位进行了调整,赵先生被调到了后勤。上任新岗位后,赵先生的奖金大幅缩水。赵先生多次要求回到自己胜任的业务部门工作,均遭拒绝。赵先生提出辞职,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赵先生跑业务多年,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如果赵先生坚持要走,那么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终止日期,并且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出现,就可以一直履行下去。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无论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赵先生遇到的问题不符合以上两种情况,因此赵先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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