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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发表于 2024-1-24 16:29:0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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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人报》(2024年01月24日 第A1版)
  本报讯 近日,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了解到,修订后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下称《规定》)已正式公布。《规定》立足山东实际,聚焦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责任,提出针对性规范措施。
  《规定》共36条,从四个主要方面对企业主体责任进行制度设计。
  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聚焦推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主要负责人职责细化到12项,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细化到11项,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加强考核。
  突出对承包承租单位及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吸收《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承包承租单位、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安全检查必查的重要内容。
  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紧急撤离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可能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加强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明确要求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要求其制定的制度、规则、考核指标和平台算法等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付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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