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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次就业 不构成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24-2-2 19:49: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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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明

朱某某生于1955年11月,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又于2019年7月到某管道公司工作至2019年12月,工资结算至2019年12月。工作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朱某某诉请确认其与某管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于2019年7月到某管道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3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故裁定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用工实践中的常见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类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此外,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或主动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并不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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