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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平常心是化解劳动争议的一剂良药
近期,笔者在处理一些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当事人保持平常心,对化解争议很重要。有了平常心,后续的沟通、协商就会比较顺畅,争议化解就会很顺利。
比如,一名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因工伤待遇赔偿事宜与公司发生了争执。他首先选择了报警。警方协调未果,便联系了当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向这名劳动者和公司负责人解释说明了相关法律,并及时组织双方进行案前调解。经调解沟通,公司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向该劳动者支付全部工伤待遇,但该劳动者始终坚持远高于法律规定工伤待遇的诉求。最终调解失败。仲裁委立案,并依法驳回了这名劳动者的法外诉求。
又如,一名劳动者在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多,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经营需要,公司辞退了该劳动者。该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其他补偿等。公司认为,这名劳动者在职期间,公司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他的劳动权益未受到侵害。仲裁委反复沟通协商后,该劳动者对要求公司补偿的金额作出让步。公司接受了调解建议。
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刑事主体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矛盾,大部分是可以自行协商或者通过劳动仲裁委、工会等组织协商化解的。不少劳动争议,稍作沟通即可化解;有的劳动争议,甚至只需其中一方一句真诚的致歉,争议就可消解于无形。能否保持平常心,是当事人的心态表现,直接影响争议化解的最终走向。劳动者、用人单位、争议化解机构面对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有一颗平常心,就有很大可能实现争议和解。
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对因用人单位不知、疏忽、大意且非故意、恶意而导致的劳动者权益受损或者未获得保障的争议,劳动者应当以平常心听取用人单位的解释和争议化解机构的协商建议,尽早达成和解。
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行为作出了详细具体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用工、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调整自身行为,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积极配合协商化解劳动争议。
此外,争议化解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处置劳动争议。摆平心态,根据事实,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弊得失,合法、合理调解。这样既能保护权益受侵者的合法权益,又能达到“小惩大毖”的法律效果。(于其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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