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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 [正方]“高温权利”立法才能“打捞迷失的权利”

发表于 2011-7-23 17:59: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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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高温权利”立法才能“打捞迷失的权利”
            堂吉伟德
  
   高温的问题,已经成为劳动保障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近年来围绕其争议也越来越多,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大。于现实而言,职工防暑降温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不亚于“追讨欠薪”这样的高度。一方面,高温权利本身是与职业附带的一种健康权;另一方面,高温权利也体现着对员工的尊重,检验着一个社会劳动者的地位与价值,即便是一种象征意义,比没有得到任何层面的表示都有意义。

   高温之下,健康和生命都可能受到影响。在北欧,只要气温超过35℃,劳动者就可以放假休息,而且为了不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这些国家还把热假作为法定的带薪休假写进了劳动法。在美国,周边的温度只要到达一定的数值,很多工人就回家休息了。美国的雇主如果要让自己的员工在高温场所工作,就必须要做好高温预案。在我国,由于高温立法的缺陷,致使事实上的劳动才权利无以得到保障,在能否拒绝高温作业上没有发言权,在高温补助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出现事故后也难以维权通道和途径,可以说,正是法律的短板造成了权利的漠视。
   
   去年7月30日至8月1日,济南因高温出现多名因中暑入院的户外劳动者,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离世,大多为环卫工人,或是农民工。同年6月中旬,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因出现40℃至44℃的最高气温,导致20人中暑住院,其中3人死亡,中暑患者主要是种植哈密瓜的农民工。而据《信息时报》消息,7月22日,在广州打工的广西藤县籍民工谭忠球因中暑被送医抢救,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次日身亡。近来年,“高温致死”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死亡人数和案例也在不断增长,这一方面反映出现实情况下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不力,另一方也说明法律的缺失,“无法可依”,使得刚性的法定责任阙如。

   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高温权利的实现,不仅仅在于“高温津贴”,而在于“用工行为”,这是一个系列和配套工程,远非发“两个钱”那么简单。其内容,涉及高温的界定,建立应急机制,做出应急预案;高温达到多少,哪些行业必须停工;不遵守高温天气下的有关规定,应当如何处理,以及高温补助的标准;由此导致病残死的补助标准等等,都应做出实质性的规定,并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界定、义务约束和权利保障。如此,“尘封”和“迷失”的高温权利才会得到实现,沉没已久的权利也才会被真正打捞取上来。

    如果仅仅用“企业微利”和“经济实力”为前提,来否定立法的价值,或者降低立法的作用,这恰是经济至上,权利至下的本末倒置。如果人的健康和生命,人的劳动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再多的钱又有什么意义?况且,钱不是解决权利的唯一方式,用法律的刚性去逼着资方展示人性,那怕是被迫下的无奈,较之于毫无责任界定,都是一种实质性的进步。

    “以人为本”不应成为一句口号,加快高温立法时不我待,现在已经不是争议有无必要的问题,而是什么时候得到实现的问题。如果连立法都没有落到实处,就拿什么让企业主去流“道德的血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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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9:10:40 | 查看全部
写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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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2:47:55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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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08:52:36 | 查看全部
现在已经不是争议有无必要的问题,而是什么时候得到实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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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8:53:03 | 查看全部
唐伟老师总是出手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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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5:40:33 | 查看全部
法律没有出台之前,怎么办?晒太阳吗?难道高温下的汗流浃背,企业看着就不心疼吗?社会主义,以人为本才是企业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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