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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莫让碎片式加班偷走劳动者权益
不久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碎片式加班的案件。一家公司的营运总监称,公司常在下班后组织开会,周末还会安排参加培训,让员工频繁碎片式加班却不发加班费。法院最终判决开会、培训属于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1.2万余元。
“这周的班就加到这里了!”不少习惯了加班的职场人,在结束一周的工作时会这样调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渗透和普遍应用,办公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界限,下班与上班的边界变得逐渐模糊。碎片式加班也愈发普遍,下班后接受公司指派任务、解决客户问询等成为不少职场人的常态。有些人就连放假回家、出门游玩,都要背着电脑随时应急。其中不少人在付出劳动之后,没能享受到应有的报酬权益。
在加班时间,劳动者付出体力与智力、创造劳动成果,理当获得相应报酬。然而,有的企业耍起了花招,千方百计或强制或诱导员工随时随地加班。一旦谈到加班费,有的企业就“变脸”,打起“太极拳”。这些企业拒不承认员工的加班行为,向员工发放加班费也就无从谈起。这种行为,相当于企业白白占有员工的劳动成果。
对于碎片式加班,劳动者维权相对困难。它没有被企业公开纳入加班范围,属于隐藏式加班。碎片式加班时间不确定、时长不固定、地点不固定,有时甚至连证人都找不到。管理人员的一个电话、一条信息,甚或一个眼神,员工就要“按需加班”了。一些企业拒不承认员工加班,就是吃准员工维权成本高。如果碎片式加班泛滥成灾,劳动者就会深受其害。
近来,不时有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将电话记录、聊天信息、打卡时间等作为加班证据。法院予以支持和认可,并判决企业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些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上了生动的法治课。有的企业认为,员工手册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加班需要管理人员审批,有的员工加班未经过审批,遵循自愿原则,不能视为加班。这显然是一种认知误区,是站不住脚的。
企业应知法守法,不能因加班碎片化、隐形化而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则应学法用法,被企业安排加班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相关部门应积极普及法律常识,引导企业依法用工,更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周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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