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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全国各地已进入炎炎夏日,高温考验着辛勤耕耘的劳动者,同时也考验着我们的用人单位。职工高温作业是否领取了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是否给职工提供了必要的防暑措施?今日笔者带着这一问题深入车间生产一线和户外高温作业一线进行了调查走访。“我们环卫工人天天都面对着这样的高温作业环境,单位领导就是象征性地慰问了一下,发了点防暑降温药品,还专门做成了新闻节目,至于高温津贴从来没有发过”一位正在扫马路的大姐面对高温津贴问题无可奈何。“作为我们干工厂维修这一行的,就是利用大伙放高温假时间集中检修,我觉得国家有各种纪念性法定节假日,把高温假也写入法定节假日,更能彰显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思想。"一线维修工发出了这样的呼声。
根据笔者调查,有90%的用人单位发放了风油精,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白糖等各种防暑降温用品,其中85%是国有企业。95%的受访者没有领到过高温津贴。看来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高温作业可参照的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法规已经形同虚设,急切需要国家相关部门重新立法,以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那么怎么立法才能让劳动者受到实惠呢?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高温可以定为法定节假日
现在国家有各种法定节假日比如劳动节,端午节,清明节等,这些节假日都是有纪念意义的。从近几年法定节假日运行现况来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用人单位在法定假日都能遵守规定,要么给职工休假,不能休假的基本能做到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那么我们能不能把高温休假作为国家法定假日呢?完全可以!而且这一规定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高温假一旦作为节假日写入法律,用人单位就会无条件执行,那些为了企业利益而不得不在高温假期间上班的职工也会享受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个决定具有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职工看得见摸得着。
高温作业环境应视为危险作业环境
高温津贴应该属于劳动保护范畴,比如电工作业必须穿戴绝缘鞋,如果单位不配备绝缘鞋个人可以拒绝作业,单位领导强求作业属于违章指挥,是违法行为。同理国家也应该把高温作为危险作业,必须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改善作业环境。另外也可以出台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持有正规医院的患有易中暑器质性病变证明,可以带薪休假。可喜的是2010年7月,“中暑”被列入了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
通过单向法的形式可以使劳动者得到实惠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只是一个暂行条列,它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比如说企业,他不按照这个条例去做,那么也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责任,就是说我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也没有办法追究他的责任。”这个条列的产生有它的历史背景,那个时代国家经济还比较落后,计划经济体制下以人为本的观念还不强烈,就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经济发展强调的也还是效率优先,一味强调招商引资,强调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觉得对投资者要求过高是不是会吓住一些投资者,会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在欧洲,国家把热假作为带薪休假写进了劳动法,只要气温超过35摄氏度,他们就可以放假休息,面对热灾,纽约在全市建立了338个凉爽中心,这些中心一般设在社区、公共场所,是具有制冷设备的大型室内场所。华盛顿最实惠,免费向低收入者家庭发放电风扇。我们立法可以是通过这种单行法的形式,比如说制定这种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的单行的规定,这样的话它有一个优点,就是能够非常具体,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可以在里面明确标准,到底谁说的是高温,什么样的情况下构成高温。那么高温情况下,应该采取哪些相应的措施,劳动者有哪些福利可以享受,政府有哪些义务,雇主有哪些责任等等,就是把高温条件下这种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纳入到整个社会公平的这种框架里面来思考,现在我们觉得是水到渠成的时候了。
“高温”立法有一定难度,难在区域性,难在技术层面,只要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群策群力,制定一些具有可操作,具有人文理念的局部法典应该是指日可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