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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隐形加班”入判决
北京日报记者 徐慧瑶
郑吉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当时确实有压力,在写判决书时,我也意识到在互联网正在改变传统工时制度的当下,认可‘隐形加班’是对传统裁判理念的一个小突破。”
——郑吉喆
一起发生在北京的劳动争议案,因在裁判文书中首次明确“隐形加班”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并先后被写入市高院、最高法工作报告。作出该案判决的,正是北京三中院法官郑吉喆。
郑吉喆在北京法院工作近14年,常年审理二审民商事案件。谈及此案,他眼里闪着光,“作为二审法官,我们要往前多想一点,要对得起‘终审判决’这四个字。”

这起劳动争议案看似很寻常。当事人李女士主张自己在下班后利用微信工作,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而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驳回了相关请求。李女士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劳动者随时随地在线开展工作的情况如今并不鲜见。对法官郑吉喆而言,依据以往判例维持一审结果,并无错漏。但证据中的一份假期值班表引起他的注意,这份值班表不仅明确白班、早晚班人员的工作时间安排,还对工作内容提出规范要求,如“收到用户需求先在群里回复一句(30秒内)”“处理文章(2分钟内完成)”等。此外,身为运营主管的李女士所在的工作社群超过50个,周末及假期也经常对自己和他人进行排班。
“时刻用手机处理工作成为一些人的工作常态。因为工作与休息场景交织,劳动者看起来休息了,但实际上还在工作,是典型的‘隐形加班’。”郑吉喆说。但“隐形加班”并非法律概念,此前也从未有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隐形加班”,二审如果要改判,就要更清楚地回应争议。
郑吉喆反复研究聊天记录和用工合同,查阅大量资料,在判决中创新性地提出“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以此作为“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判决肯定了李女士付出的劳动,酌定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判决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共鸣,获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最高法工作报告中也提到,明确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
“当时确实有压力,在写判决书时,我也意识到在互联网正在改变传统工时制度的当下,认可‘隐形加班’是对传统裁判理念的一个小突破。”
这仅仅是郑吉喆许多次“突破”中的一次。
在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贾女士购买价值520万元的劳斯莱斯轿车不到一年,就在车辆保养时被告知,车辆里程数被人为调过。贾女士一怒之下诉至法院,却在一审时因证据不足败诉。郑吉喆正是案件的二审法官。
车辆使用已久,里程数被修改并不足以证明经销商将二手车伪装成新车出售。郑吉喆知道,如果继续之前的审理思路,只会陷入“证据不充足、指控不成立”的死循环。难道,案件只能以维持原判作为终点?对证据进行几轮梳理后,一张不起眼单据出现在郑吉喆视野中。在贾女士购车前,车辆购置税已经被经销商缴纳。
为什么经销商要替顾客缴纳数十万税费?
通过主动向车辆进口商发函问询,郑吉喆获得了明确回复,涉诉车辆此前是一辆进口商准备自用的活动用车,已经行驶接近5000公里。最终,法庭依据欺诈事实,按照购买金额的三倍作出了惩罚性赔偿判决。该案被媒体称为“史上最贵的退一赔三”案件。
敢于在法律的框架内“突破”,但这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更不为刻意追求影响力。
郑吉喆说,对许多当事人来说,二审是他们最后的希望。“对二审法官而言,判决书中‘终审判决’四字重如千斤。所以,要尽量查得再细一点,对疑点再多考虑一点,要反复思考当事人的诉求中到底有没有合理的部分,判决后当事人还有没有其他救济手段,特别是在一些法律的模糊地带,我们起码要往前多想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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