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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

发表于 2024-3-19 06:52:5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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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北京3月18日电(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

据介绍,《解释》对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与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衔接,统一了涉税犯罪定罪量刑裁判尺度。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

《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解释》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解释》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解释》还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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