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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人报》(2024年04月08日 第A1版)
本报讯 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今年5月1日起,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将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住所定义、管理原则、申报承诺制、场所要求、禁设区域、管理职责等内容。《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制定全省统一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办法》明确了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属于住宅的、提出异议的等6种情形。 (王鹤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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