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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都喜欢选择个性化字体用于产品包装上,以及用于海报宣传中,但商用字体通常具有版权保护,需要获得字体设计师或版权持有人的许可,才能合法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案例。
案由:企业未经许可商用字体
2013年12月,丁某投入大量精力创作完成《××力黑体》汉字美术作品并首次发表。2014年6月,该作品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国家版权局登记。2020年8月,丁某与某造字中心签订《授权证明书》,约定丁某将上述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某造字中心,某造字中心以独占方式获得上述美术作品的许可授权,系《××力黑体》字库单字的权利人。
后来,某造字中心经市场调查发现,沣某公司、佳某公司等生产、销售的海矿膏包装上使用的“许”“卡”“驰”等八个字样与前述美术作品相一致。某造字中心认为,这些公司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沣某公司、佳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
沣某公司、佳某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力黑体》可通过网络免费下载使用,我司仅实施销售行为,侵权的主观恶意不大。同时,我司销售的产品是海矿膏,决定消费者购买欲望的最主要因素是产品实物本身,产品标识所使用的字样并非是消费者选择购买涉案产品的直接因素,涉案产品的销量与涉案产品是否使用涉案作品没有直接关系,某造字中心主张赔偿6万元过高。”
判决:使用涉案单字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造字中心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仅能证明涉案《××力黑体》字库作为一个整体被国家版权局登记为美术作品,并不能以此证明该字库中的每个单字均被登记为美术作品,即不能借此推定涉案单字为美术作品。
其次,涉案字库之所以被登记为美术作品,更多原因在于其作为汉字的集合能够体现出区别于其他汉字字体的风格,而字库中的单字却很难体现其字体类别的整体形式。某造字中心也确认涉案单字是其通过电脑软件创作设计,即涉案单字是通过执行软件设计规则产生的产品,故受保护的应该是涉案整体的字库。
最后,涉案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判断标准在于其在点、线、面上形成的艺术造型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现一定艺术美感。将涉案单字与公知的字体比对,尤其与常见的宋体、黑体单字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风格及单个字体的构型布局、笔画、运笔走向、线条上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线条粗细及个别折划处稍有不同,但该细微差别对于字体的审美并无明显影响。故涉案单字未形成独特鲜明的艺术设计风格,并未达到美术作品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被告不构成侵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造字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造字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提醒,近年来,字体侵权案件屡有发生,企业应提升对字体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为需要使用图片或字库等商业行为的开展采取一些防御性策略,比如对使用的图片或字体及时联系版权方采购正版;使用免费授权的图片或字体;对商业活动的宣传资料及时排查,确保不使用版权不明确的字体或图片;若字体或图片由第三方提供,需使第三方明确使用用途,并获得许可,以免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品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梁梅 邹宇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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