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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能控股集团马脊梁矿矿长被依法移送至司法机关

发表于 2024-5-13 16:04:1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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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太原5月11日电 (记者 范丽芳)11日,记者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以下简称“山西局”)获悉,该局对山西大同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1·14”一般机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批复,对1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矿长姚某某等2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4年1月14日22时28分,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井下石炭系3#煤层二盘区8202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遇难、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11.7361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山西局牵头组织了事故调查。

  调查认定,马脊梁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违法在矿井界外布置8202综采工作面非法组织开采,在明知存在风险,且未采取防倒措施、未设置安全警戒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冒险作业,造成门式支架失稳倾倒导致事故。事故调查组建议,对1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马脊梁矿矿长姚某某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拒不执行停止越界生产的监管监察指令,擅自在矿井界外布置开采工作面,且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和视频系统未安装的情况下,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马脊梁矿安装队副队长赵某,是事故当班现场作业负责人,其在8202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维护门式支架作业时,明知支架顶梁未接顶情况下,未按操作规程要求采取有效防倒措施,对该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对马脊梁矿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行政处罚;对马脊梁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2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和行政处罚;对马脊梁矿机电管理部部长、安装队队长、安装队党支部书记等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分管机电工作的副总经理、机电管理部部长等2人给予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罚;对大同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员1人给予组织处理。

  针对马脊梁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移送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对马脊梁矿行政罚款665万元,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对不吸取事故教训、屡屡重蹈覆辙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故矿井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114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坚持一案双查,追究上级公司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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