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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增加工作量是一种劳动侵权

发表于 2024-5-14 22:38: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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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开除员工,还不愿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的公司就会找各种理由逼迫员工自动离职,或者恶意增加工作量营造出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恶意增加工作量引发的纠纷,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5月12日《法治日报》)

  恶意增加工作量是用人单位变相裁员、隐性裁员的伎俩之一。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大幅增加工作量、提升工作难度或明显改变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方式,让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标准远超正常合理标准,成为难以完成或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借此向劳动者施加压力,逼迫不堪重负的劳动者自动离职,或者陷入完不成工作任务、达不到考核要求、不服从劳动管理的辞退陷阱之中。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劳动纠纷案,对用人单位恶意增加工作量的做法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厘清了用人单位以恶意增加工作量为前置手段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侵权属性,维护了案中劳动者的权益,也对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共性的法治教育意义。

  这则案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管理自主权,有工作任务设定安排权和工作考核权,但也不能强人所难,不能想当然地随意增加工作量,更不能恶意增加工作量。对于用人单位明显不合理的超限工作安排,劳动者有权拒绝,不能逆来顺受。对于用人单位以恶意增加工作量等手段变相裁员的做法,劳动者应在留存必要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积极维权,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则应依托事实和法律支持劳动者的合法合理诉求,兜住劳动维权底线,让用人单位承受负面的法律后果,侵权伎俩难以得逞。

  由于评价工作量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用人单位增加工作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而,举证或认定用人单位恶意增加工作量存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评价机制,给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定额管理、劳动者维权以及相关部门劳动监察、化解劳动纠纷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南。 (唐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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