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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等可计入补偿基数吗?

发表于 2024-5-29 10:42:5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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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小区物业保洁工,入职大半年,用人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依法维权,获得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前不久,企业处处为难我,我呢,也不愿再与这样的企业周旋下去,便在企业的暗示下,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我与用人单位再次发生争议。我认为,加班费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都应该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计算之中,用人单位却认为不应该计入。请问,你们的意见是什么?            羊羊

  羊羊:

  您好。在谈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不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来历,即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而来。

  那么,加班工资计不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目前全国各省市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该计入。比如北京等省市就持这种观点,理由是加班工资也是工资性收入。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该计入,持该观点的包括四川、上海等省市,理由有“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等。你工作地点在上海,应该按上海规定计算。

  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能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我们虽然没有看到类似的说法和政策,但这份工资的来源,是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在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内完成签约,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而不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获得的劳动所得。同时,它也不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这块也应该剔除。

  文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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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1:04:1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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