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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带薪年假不力,监管该用力

发表于 2024-6-6 17:37: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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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休、没时间休。”山西运城市民徐女士今年55岁,在一家医院上班,她如今每年有 15 天年休假,却因医院各种“卡”,一年也就能休三四天。有媒体近日对多地数十名劳动者采访发现,大多数受访者表示自己的带薪假期未能得到充分落实。人社部前不久开展的调查显示,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为10天,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明确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我国早在 1994 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就确立了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2008 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显然,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剥夺职工这一合法权益。

不能休满年假的人为何仍较普遍?前段时间,有媒体调查发现,年假怎么休,几乎由企业说了算——一些企业自行制定年休假规则,要求公司团建占用年休假天数、上班迟到扣年休假、事假抵用年休假等。甚至规定,连续休假3天就算旷工,不仅当月全勤奖金没了,还要扣除工资绩效。

何以形成如此局面?一方面,员工处于弱势,在就业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员工没多大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忍气吞声。毕竟“饭碗”比福利重要,少休年假乃至不休年假以保“饭碗”才是明智之举。更何况,很多企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基本薪酬很低,员工的工资水平取决于工作量,休假与工作量孰轻孰重?正因如此,一些企业未提前征得劳动者同意,也未经过民主程序,自行制定、调整年休假规则,诸如事假、病假乃至上班迟到均优先扣除年休假。

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监管,进一步致使带薪年休假无法落实。有基层执法人员曾表示,监管部门既要保障职工休假权,也要顾及企业利益,不宜大幅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尤其不能无视个别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在多数时候只能倡导、鼓励让职工带薪休年假,无法采取强制行动。企业在带薪年休假方面违规后受处罚力度小甚至无处罚,就会缺少对法律法规应有的敬畏,缺少对职工权益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解决“年休假不能休”问题,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指导企业建立民主程序,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合理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查处清理一些企业的土政策、土规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应严格追究企业的违法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比如,年休假不能休,违法企业应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在落实带薪年休假方面多次违法的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联合其他部门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限制。与此同时,对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提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话语权,多一些敢休的职工,就会少一些“不让休”的企业。(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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