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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无固定”后还能要双倍工资吗?

发表于 2024-7-3 14:38:4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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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设计公司设计师,去年1月8日进入这家公司,企业口头告知,3个月试用期通过后,方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3个月后,企业留用了我,但一直未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光匆匆,转眼到了今年6月,用人单位突然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一直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用工第一年的双倍工资,还要支付未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的想法对不对?

  阿欣

  阿欣:

  您好。作为一名职工,能够自学劳动法律法规,并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你的做法令我们欣慰。

  但是,由于中国地域广大,劳动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各省市都推出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做法,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各省市也有不同做法,你必须注意这一点。

  我们回到你的案件上。用人单位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这段时间你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从法律上来说,用人单位自去年的2月起至去年12月止,应该支付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由于这第二倍的工资非你劳动所得,而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上海法律部门将其视为一般仲裁时效,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23年2月至5月的双倍工资由于过了时效,你是申请不到的。

  而今年1月起,用人单位虽然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满1年用工期,按法律规定,该段时间已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那么,双倍工资也就不复存在了。文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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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 15:50:35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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