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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企业福利年假,员工能要求补发工资吗?

发表于 2024-7-19 22:33:1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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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定带薪年休假外,公司还给予员工福利带薪年假。那么,如果员工未休完企业福利年假部分,能要求补发工资吗?近日,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广州)创新研究院发布该起案例,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超出法定天数部分的额外带薪年假工资。

  未休企业福利年假

  员工要求补发工资

  石某于2016年7月5日入职某医学检测所有限公司,担任检测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石某严重违纪,该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石某在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医学检测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4.5天和2023年5天的未休年假工资。

  某医学检测所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包括在前公司和现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有资格享受带薪年假;公司给予员工的带薪年假包括法定带薪年休假和福利带薪年假两部分;员工使用带薪年假,应先视为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在历年的法定年休假全部休完后,方可休福利年假;如员工离职,公司有权首先安排员工休完在公司的剩余带薪年休假,如确实无法休完的,针对法定年休假,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针对福利年假,原则上,员工未休完即视为放弃,公司不给予额外报酬。”

  在案件庭审时,石某确认法定年休假已休完,其请求的2022年4.5天和2023年5天的未休年假均为上述制度规定的福利年假,但他认为福利年假也属于带薪年假,未休应当补发工资。某医学检测所有限公司则认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未休的福利年假不应予以折现。

  用人单位设福利年假

  属行使自主管理权行为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给予的超出法定标准的年假本质上属于福利,某医学检测所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对此已有规定,并明确告知公司福利年假未休的不予补偿。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石某已休满法定带薪年休假,对于额外的未休带薪年假部分,公司已有相关规定,故不应适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支付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超出法定天数部分的额外带薪年假工资。劳动仲裁委遂驳回了石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委指出,法定带薪年休假是为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由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而额外的带薪年假是用人单位为了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吸引优秀人才、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而给予的优待,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本质上是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此作出强制规定。公司有权通过规章制度规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有争议,从规章制度规定或者约定;没有任何规定或约定,用人单位对额外带薪年假有解释权。

  (黄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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