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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明确司法责任追究范围

发表于 2024-7-25 06:39:4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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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 》( 2024年07月25日   第 11 版)
  本报北京7月24日电  (记者张璁)记者2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同步印发实施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条例》印发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有力促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若干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此外,《若干意见》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

  《条例》修订的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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