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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有无赔偿?加班费怎么算? 职场新人“避坑”指南请收好

发表于 2024-7-30 20:01:1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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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陈娟、唐学基报道 试用期是用工的特定期,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这已成常态,但试用期薪酬约定、有偿加班、解雇条件等用工问题不少。对于初涉职场的劳动者,这里提醒要警惕试用期内被侵权,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工资不能随便定

  某投资公司为吸引人才,招聘推出月薪7200元的岗位。大学毕业生小楚应聘上岗,因家有急事,试用期一个月届满便提出辞呈。公司同意其请辞,给付了试用期工资3600元。但小楚觉得试用期工资少了,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保底工资5800元,外加业绩奖,月薪不低于7200元。他认为转正后就保底工资而言,试用期工资也不止这点。公司回应称,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是3600元,而且试用期员工处在带教学习阶段,还没给公司创造效益。那么,公司的说法对吗?

  “避坑”指南:公司说法错误,试用期工资不能随意定。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就本案,双方约定转正后保底工资5800元,那小楚试用期的工资应为正式工资的80%,即:5800元×80%=4640元,投资公司理应给补足。

  试用期内不能白加班

  2023年7月,查某大学毕业后任职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入职后,查某下班后经常被加班。试用期内查某因事离职,可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却称:新进员工加班是应该的,师傅带教,自己肯学才能尽早胜任岗位;再则工作是否有激情也是试用期考察的内容,为此试用期内没有加班工资。那么,公司的理由合法吗?

  “避坑”指南:公司的理由与法不符。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工作,便具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不受劳动者是否为试用期员工、是否为考察内容等的限制。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查某加班工资。

  试用期里不能乱解聘

  谢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网络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4000元。试用期届满,谢某被公司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谢某不服解聘,认为自己工作努力,无失职、违纪,让公司给出依据,但公司无法提供。谢某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职的经济赔偿。那么,谢某的诉求正当吗?

  “避坑”指南:谢某的诉求应获法律支持。《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虽然赋予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要提供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因网络公司不能提供依据证实谢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仅凭公司意愿作出解聘决定,显然违法,故理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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