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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戒尺”才能“成方圆”

发表于 2024-8-30 14:09: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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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有“戒尺”才能“成方圆”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加强教师权益保障方面明确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教育惩戒权是个有争议的老话题,虽然在此前相关文件中亦有所明确,但在现实执行中往往出现偏差:一边是面对学生出格行为,教师不敢管甚至管不了;一边是个别教师简单把教育惩戒权理解为“惩罚权”,使孩子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家校关系受到影响。

这次发布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有利于让教师理直气壮行使惩戒权,免除其更多后顾之忧。

教育的意义在于塑造,塑造个体的人格和未来,也塑造社会的观念和文化。面对学生扰乱课堂秩序、打架斗殴、辱骂同学等失范行为,一个“不敢管”的教师,很难在学生人格塑造上发挥作用。学生的服从不只是迫于教师的惩戒权,更多应该被看成是服从于教育规则和教学秩序。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既是育人需要,也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需要。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用“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来说明学校纪律的重要性;复旦大学教授钱文忠也曾呼吁“避免以爱的名义对孩子让步”“对学生要有惩戒”。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教育部门,在限制任意惩戒的基础上,都明确了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可以说,教育惩戒权是现代教育实践总结出的共性经验,正所谓——有“戒尺”才能“成方圆”。

当然,能否把“戒尺”还给教师,不仅在于是否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还在于整体的教育生态。家长能否对教育惩戒权的使用有足够的包容、理解,学校能否理直气壮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教师能否正确理解和使用惩戒权、避免惩戒权异化为“惩罚权”?只有社会整体趋向于支持和包容,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和适用场景不断清晰,教师才能更好地拿起“戒尺”。(韩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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