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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见刊稿件] 未按规定填写领导带班下井记录,一案双罚!

发表于 2024-11-13 20:15:5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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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福建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煤矿因未按规定填写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缴纳了罚款30000元,煤矿主要负责人也同步缴交罚款10000元。
“你们看看,你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中,一个月前记录的地点和经过路线不明确。”6月6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龙岩市永定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对福建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煤矿开展“双随机”暗查,发现该矿未按规定填写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的行为。
“这,这……”陪同检查的煤矿负责人定睛一看,果然是记录的不明确。
执法人员告诉煤矿负责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你们的行为是违反了规定。煤矿负责人承认了违反规定的行为。
随即,执法人员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的规定,对该煤矿给予警告,并进行一案双罚的行政处罚。(林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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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07:54:3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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