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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条例》的期待
同工同酬,通俗地说,就是干一样活给一样的工资。可是时下同工不同酬的比比皆是,如在同样的教龄,同样的学历与职称,在城市任教与在农村任教收入不一样,在城市任教的教师工资收入高,除了工资之外还有其他津补贴,更有补课等灰色收入,而在农村工资低不说,其他收入都是零,所以孔雀东南飞,农村教师向城市流动;在农村任教,有编制的教师与没有编制的代课教师收入不同,有编制的旱涝保收,而代课教师上一节课有节课工资,如果想拿与有编制教师一样的工资,有可能要累死。同工不同酬,不仅是收入上的平等,更是人格尊严上的不平等。《工资条例》在为实现同工同酬而努力,虽然是一种理想中的大同世界,但在立法上实现同工同酬,毕竟迈出了不小的一步。《工资条例》的难产,正说明实现同工同酬的复杂性,但是我们对“工资条例”充满了期待。
期待一: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时下,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似乎成了通病,致使法律不能满实到位,被架空,或者被屏蔽,更可悲的是公民的权利不能得以保障。同工同酬是《工资条例》的最大亮点,本想工资条例的实施,可以实现公民的同工同酬梦,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同工同酬梦想依然遥远不可及,这部条例在保障公民权利成了一个稻草人,失去的更是对法制的公信力。立法还在路上,对条例中的每一项条款进行完善,像市民按图索骥一样方便,使条例精致一引起、准确一些、完善一些,公民的权利就有保障一些。
期待二: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笔者的疑问是,如果用工单位不能做到同工同酬怎么办?劳动者处于弱势,没有话语权,更没有与用工者议价权,如果处罚力度较小,对于财大气粗的用工单位来说可能是九牛一毛,根本不看在眼里,如果加大处罚,有可能归罪于劳动者身上,劳动者虽然同工同酬,但其他权利是否有保障?提高违法成本,强迫用工单位给做同样活的员工发同样的工资。
期待三:公民参与立法,提高法律科学性。酝酿三年有余的“工资条例”,如果没有知情人士的透露,想必大多数公民还不知道有关部门在做这样一件功得无量的大好事。其实,公民参与立法以前有之,对于关系公民权利的《工资条例》更应为之,如立法部门公开征集建议、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列席和旁听以及立法听证等形式,让公民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充分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使立法更具民主性、科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