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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424)——上班打卡记录被动手脚 员工遭遇解职有权抗辩

发表于 2011-9-7 15:40:4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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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卡是指劳动者在上下班时,把考勤卡放在磁卡机上记录到达和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因此法比传统的点名、签到方便、快捷,因而被用人单位所广泛使用。然而,由于卡机为用人单位所控制、无法确认打卡人的真实身份等原因,也往往会给劳动者带来危害,甚至成为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工具。
  现象1 将打卡记录作为解聘员工的借口
  2011年3月底,卫芹等5名女工突然被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她们当月旷工均达三天以上,而公司的制度已明确规定“员工月旷工三天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卫芹等人心里非常清楚,自己根本没有旷工,只是公司在打卡记录上做了手脚。
  现象2 将打卡记录作为克扣加班费的证据
  2011年4月28日,因劳动合同到期的廖萍,以自己的平时所作加班记录要求公司结算半年来的加班费时,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廖萍的个人记录不足为凭,应以打卡记录为准,可打卡记录上却根本没有廖萍加班的记载。
  “这一定被公司删除了。”廖萍态度坚决却又无奈。
  现象3 将打卡记录作为 处罚员工的依据
  2011年5月12日8时许,毛玲因内急而临时要求肖苇帮其打卡,不料被公司查获。
  当月底,公司以《员工手册》已明确规定“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的,扣除当月奖金”为由,扣掉了毛玲、肖苇的奖金。
  律师建议:考勤记录须经本人签字确认
  那么,劳动者在遭遇打卡纠纷时,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自己要注意收集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必须就劳动关系的存在、加班事实的存在等承担举证责任。就加班而言,打卡记录虽可能被删除,但它并非是唯一的证据。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的加班申请、审批、人事部门的备案、用人单位的加班记录、同事的证言等均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加班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要注意让用人单位提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是否构成工伤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单一的、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打卡记录,如果未经劳动者确认,并不能单纯地以此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认定,劳动者完全有权抗辩。
  再次,要注意保护自己。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考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以打卡产生的考勤记录必须经本人签字确认,所在部门在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本部门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前,也应先经劳动者本人的签字确认。(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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