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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退休职工,双方仍构成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24-12-25 15:13: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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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留用已达退休年龄职工, 双方仍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吴女士于2001年4月18日进入上海某商贸公司从事开单发货及杂务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商贸公司也未为吴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商贸公司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吴女士支付报酬,年底按经济效益核定吴女士的全年收入后一次性发放剩余报酬。

  2017年11月11日,吴女士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商贸公司未为吴女士办理退休手续,吴女士继续在商贸公司上班。2022年1月30日,公司通知吴女士无需继续提供劳动,终止双方之间劳务关系。

  2022年6月7日,吴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于2001年4月18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抗辩称吴女士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其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年之内提起,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吴女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吴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双方在2001年4月18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使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使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双方之间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应区分不同情况。

  用人单位使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双方之间到底是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各地司法实践中差异较大。在上海,分为三种情况:如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待遇的,则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吴女士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商贸公司工作多年,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商贸公司并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而继续留用,吴女士也未领取养老金,因此尽管吴女士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建立的仍是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目的是实现其他实体权利。

  实践中,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往往都是与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缴纳、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实体权利相关。本案中,吴女士在商贸公司工作时间长达20多年,商贸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吴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根本原因。吴女士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与商贸公司仍然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1月30日,其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之诉并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文 朱伟锋 摄 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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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5 15:13:5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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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6:13:4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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