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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华矿出台二十九条停止作业规定

发表于 2011-9-9 20:33: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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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同华矿出台29条《关于印发停止作业制度的通知》。

    《通知》规定在生产现场出现“运转设备操作按钮、信号系统不完好、放炮距离不够、斜巷运输超拉多挂或放飞车、架厢巷道不使用前探梁”等29种现象必须叫停生产现场,主动停止作业。《通知》指出各作业队和生产班组是生产现场执行停止作业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队自行安排停止作业的,其被停止作业原因、时间、地点由值班或跟班队干及时汇报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由队组织进行整改,恢复生产前,还必须由队干进行验收,合格后向调度室汇报,由队长下达恢复生产命令;由矿停止作业的,其被停止的原因、时间、地点由下达停止作业指令人及时汇报安监科、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由矿安排人员组织分析整改,恢复生产前,必须由安监科组织复查验收,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下达恢复生产的命令。

    同时,该矿规定凡被矿责令停止1个小班及以上的采掘工作面,对现场责任者每次罚款500至2000元,并由队长负责落实到人;对责任队队长、支部书记每次各罚款200至400元,副职按0.8的系数进行处罚。对出现29条规定不停止作业的,不按照规定整改的,加倍处罚。

    (雷 雨 龙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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