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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月亮惹了祸?
杨建
新闻背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变化之一是工薪所得起征额提高到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
9月12日是中国传统的中秋佳节,各单位按传承的文化习惯给职工发月饼,新税法和八竿子打不到的月亮撞了一下腰。
如《北京晨报》报道,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8月31日起,企业给职工发放的“月饼+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将被免除“月饼税”。 反之,则需要依法缴纳月饼税。
咬口月饼,反生几个困惑?
一是天上为什么掉下“月饼税”?如果按照新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的第四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的规定来判断,判发月饼为“福利费”,则不应该征收“月饼税”,征收“月饼税”则是违法行为。如果征税机关作为职工工薪收入来判断,收入超过3500元后,就掉下了征收“月饼税”,招致不少网民的质疑和攻击;可是,发月饼是算工薪还是算“福利费”呢?谁也说不清,成为留下困惑的一个根源。
二是税法为什么要留下能让人“钻”的空子?逢年过节时,单位要发一定的实物,增加节日气氛,增强企业凝聚力,此文化传承历史悠久,本无可厚非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发实物该核算成什么性质的收入,是工薪还是福利待遇;留下了让人“钻”空子的根源,那么,作为一个涉及老百姓根本利益的税法,为什么留下这么严重的“漏洞”?
三是“月饼税”虽小,但关系重大;如果征收了“月饼税”,单位发的大米,菜油等诸多实物,是不是也要征收税呢?真是“动一发而牵动全身”,该不该收?该怎样收,确实应该慎重行事,不能让祸从一个小税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法的漏洞容易导致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各执一词的解读,从而产生一些负面效果,导致意想不到祸患!同时也让76万里外的月球能惹祸上身!(地球到月球的平均距离是384400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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