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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印发 助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发表于 2025-2-17 09:15:4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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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  刘强)2月16日,记者从西安市总工会获悉,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西安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就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等事项作出重点提示,助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护航节后复工复产安全有序开展。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合同法》《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招录童工,不对劳动者恋爱、结婚、生育以及性别、民族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平台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岗位要求、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基本情况。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科学制定劳动报酬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情形的,用工之日起30日即办理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后,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各种书面或口头约定“工伤自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依法安排职工休假,确保广大职工应休尽休,鼓励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单位工作需要和职工生活需求,将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衔接使用,更加灵活地安排职工带薪休假。规范支付行为,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工资报酬。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用工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调整职工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与职工协商。倡导新就业形态行业就薪资、劳动强度等问题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

劳动者若遇权益受损问题,可拨打工会12351服务热线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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