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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
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据报道,在上海、福建厦门、天津武清、河北唐山等地,一些税务部门仍然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上海更是
出现了2000元起征点和3500元起征点的双重标准。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
库。也就是说,纳税人于9月份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扣后,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缴。
谢小姐是上海一家企业的白领。9月5日发工资后,她的好友向她提及,8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较上月少扣了70多元。而谢小姐却发现,
自己拿到的工资条扣税数额仍和上月一样。“我和朋友工资差不多,为何扣税不一样?”在询问财务后,公司会计告知她,扣税是经过地
税局批准的。谢小姐心中不禁产生疑问,难道所得税减除有“两个版本”?
令人费解的是,对于何时开始按照3500元起征点征收个税,不同地税所的解释截然不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单位在9月
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某些地方税务局的做法明显与新个税法相悖。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
认为,这种做法与新税法相违背,“只要是9月份得到的收入,都应该按照新税法执行”。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某些地方税务局的做法明显与新个税法相悖。对此,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认为,这种做法与新税法相违背,“只要是9月份得到的收入,都应该按照新税法执行”。
为此,上海法律网税法律师提示,依照《个人所得税发》规定个人所得税,一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已支付个人为扣除所得税。个人所得超过
国务院规定数额时,要扣除的的百分之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那一定的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数额扣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