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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431)——辞退试用员工也需有理由 单位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不

发表于 2011-9-19 13:53:5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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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赵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工作期间小赵业绩很好,可在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公司却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掉了小赵。
   小赵找到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代理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取证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要证明试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赵符合其劳动合同所列的工作条件,根据公司提供的日常业绩,也无法说明小赵不能胜任工作。
   据此,律师代理小赵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定公司向小赵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未提出异议。(来源:《劳动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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