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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434)——老板列自己为雇员 “雇主责任保险”无效

发表于 2011-9-22 14:48:1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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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某是出租汽车公司的老板,他将自己列入雇工名单和七名雇工一起在某保险公司投了雇主责任保险,最近他替班出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到保险公司理赔,因自己是投保人、是雇主,不是雇员身份被拒绝。
   法律人士解析: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为责任主体和投保人,将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把雇主所聘用的员工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责任保险。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于某与自己之间不存在雇主责任,所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关于于某的部分因缺乏保险标的而不成立。可保险公司在审查于某提交的雇员清单时,对雇主本人列入清单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应推定保险公司知道雇主亲自从事雇佣活动,因此,认定于某和保险公司订立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心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现于某发生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以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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