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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提出城市更新“房票安置” 鼓励收购商品房用作安置房

发表于 前天 05:5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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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海口5月28日电(记者王子谦)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8日公布《关于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措施》),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政策指引。《措施》提出,可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安置被征迁居民,鼓励收购商品房用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措施》明确,各市县可采取单元+地块分层级详细规划编制方式,按照急用先编原则,充分考虑城市更新实际需求,编制更新地区详细规划。

  在城市更新规划中,海南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措施》提出,城市更新项目新增补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占地面积(含建筑投影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地上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为推进老旧厂区转型升级,海南在保障建筑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原有合法厂房进行隔层改造、功能调整。

  在完善土地供给保障方面,海南优化项目土地政策,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零星土地(累计面积不超过城市更新项目总面积的10%),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土地使用者。

  为优化安置,《措施》明确充分保障被征迁居民选择安置方式的自主权和相关合法权益。在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被征迁居民安置的,可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安置,鼓励收购商品房用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为了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建设“好房子”,海南支持各市县探索建设立体生态住宅项目,出台相应技术导则,注重从设计上提升住宅品质;优化住宅项目容积率等计算规则,促进住宅更新换代,推动住宅高质量发展,改善人居环境。

  《措施》还提出健全多元投融资机制,支持更多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领域项目谋划、建设和运营;鼓励各市县通过政企合作、特许经营、企业承包、自主更新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省属企业、属地国有企业牵头发起设立城市更新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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