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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铁太鲁阁号事故 工地承包商二审获刑12年6个月

发表于 昨天 07:5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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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台北5月29日电 (记者 张晓曦)造成49人罹难的台铁太鲁阁号列车出轨事故,工地承包商李义祥二审于29日被判刑12年6个月,较一审判决加重。

  2021年4月2日上午,台铁408次太鲁阁号列车在驶出花莲县和仁隧道231米后、距清水隧道前39米处时,与滑落至轨道上的货车相撞,造成8节车厢全部出轨,49人罹难,逾200人受伤。

  根据台当局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2021年8月公布的报告,事故当天是清明连假首日,各工程应停止施工,但事故工地承包商违反规定,运送废轮胎到工地存放。由于货车电量过低,操作人员在施工便道转弯处熄火,试图用挖掘机为货车接电,在拖拽过程中,货车翻滚坠落边坡,导致事故发生。

  案件于2022年一审宣判时,李义祥因过失致死等罪被判刑7年10个月,涉肇事逃逸部分被判无罪。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审理,改判李义祥肇事逃逸罪刑期7年、妨害投标罪刑期10个月,过失致死罪维持刑期5年,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新闻稿指出,李义祥肇事后未通报救护列车人员,反而离开事故边坡,违反停留现场、实时协助救护被害人义务,改判有罪。另外,当时现场的越南籍移工华文好被起诉过失致死罪,一审被判无罪,二审仍维持无罪。

  当日宣判前,由事故家属组成的团体“太鲁阁的眼泪”发表文字声明,表示希望“听到来自法院的正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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