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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员工“钓鱼式裁员”,于情于法不容

发表于 2025-6-4 11:10: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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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邢承木 于 2025-6-4 11:12 编辑

对老员工“钓鱼式裁员”,于情于法不容

■邢承木
  企业与员工之间,本应是相互信任、合作共赢的关系。员工把青春和汗水奉献给企业,助力企业发展壮大;企业则为员工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给予相应的回报和保障。然而,现实中却总有一些企业,为了削减成本、甩掉所谓 “包袱”,使出各种令人不齿的手段。​
  据潇湘晨报报道,陈女士在一家药企做了 6年销售。2023 年底,公司突然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将她从大客户经理调至零售岗,并要求从常州调往南京,月薪从过万骤降至3000 元。因公司未提供业绩不达标的证据,陈女士拒绝调岗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人事竟假扮猎头联系陈女士,诱导她描述过往工作经历,随后以“兼职”为由二次发出解聘通知。
  在“钓鱼”引诱辞职和异地调岗均无果后,2024年1月 16日,公司向陈女士发出了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女士觉得委屈,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女士支付赔偿金。​
  老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他们经验丰富、业务熟练、忠诚度高,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可在一些企业眼中,老员工成了薪资高、“不好管”的代名词,成了被嫌弃、被排挤的对象。为逼老员工辞职而费尽心机、不择手段,近年来,诸如此类的 “软裁员” 并不少见。有的企业随意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让员工难以适应,不得不主动离职;有的企业大幅降低工资、福利,让员工收入锐减,不堪重负;有的企业故意刁难、打压,给员工穿“小鞋”,营造恶劣工作氛围,逼其就范。这些行为,暴露出一些企业用人理念不端正,目光短浅,把员工当成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工具,随心所欲,于情于法不容,也必定是行不通的。​
  从法律层面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着明确、严格的规定。企业要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且要履行法定程序。以 “业绩不达标”“违反考勤规定”等为借口,若无法提供确凿证据,随意调岗、降薪,甚至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逼迫员工辞职,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法治秩序。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广大用人单位 “提了个醒”: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违法必受惩处。​
  从情理角度讲,企业与员工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老员工为企业打拼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本应与员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而非过河拆桥、卸磨杀驴。用不正当手段逼走老员工,既寒了员工的心,也让在职员工人人自危,严重损害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最终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为遏制“软裁员”现象,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督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劳动者反映的问题迅速介入调查,让违法企业无处遁形;通过不断细化劳动法律法规、定期公布违法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边界。
应对“软裁员”,劳动者自身也需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遭遇企业不合理对待时,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调岗通知、与企业沟通的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说到底,企业的长远发展,最终要依靠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摒弃“钓鱼式裁员”这类歪门邪道,依法经营、善待员工,才是赢得人心、赢得市场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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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6 16:18:2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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