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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黄洪涛)日前,《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创新,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高效能治理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江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介绍,《条例》共6章50条,聚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难点问题,在明确各方责任、突出源头预防、促进多元化解、规范平台建设、强化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制度规范。 《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将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等全过程。工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条例》专章对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等多元化解方式作了具体规定,拓展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规范行政调解制度,培育发展商事调解,鼓励律师参与各类调解,明确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推动调解贯穿各类多元化解方式,鼓励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条例》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衔接联动。 自2023年以来,江苏持续将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纳入省委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和省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重点任务清单。截至目前,全省95个县(市、区)、1237个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已全面运行,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吸附在县域。 针对综治中心建设,《条例》设“平台建设”专章,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职责,对各级平台的管理机制、工作内容、人员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推进平台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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