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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高温津贴政策 筑牢劳动者权益防线

发表于 前天 08:2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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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4日,闵行区人社局接到劳动者举报,反映某公司未按规定支付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的高温津贴。接到举报后,闵行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立即对该公司开展调查。

  经实地勘查,该公司生产车间未安装空调,仅配置落地扇,现场实测温度达34℃,高于法定标准。执法人员随机对生产线上的员工进行了询问,员工均表示,该单位未在6月至9月期间支付高温津贴,只提供了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执法人员调取了公司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单,确认工资单上没有高温津贴这一栏目。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公司不存在露天工作的情况,并已在高温天发放冰镇饮料、毛巾、清凉油等防暑降温用品,所以无需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工资单、实地测温记录等证据,确认该公司工作环境温度长期超过33℃且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依据《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办法》相关规定,闵行区人社局责令该公司限期补发劳动者高温津贴。最终,该公司全额支付津贴并承诺次年改善车间降温条件或依法足额发放津贴。

  【综合点评】

  本案中,该单位对高温季节津贴政策存在一知半解导致高温季节津贴无法有效落实。部分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不存在露天工作的情况且已在高温天发放防暑降温用品,无需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的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300元/月。因此,从该通知来看,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取决于:是否是露天工作;工作环境的温度。本案中,涉事单位的工作场所温度无法控制到33℃以下,应当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此外,用人单位应严格区分福利发放与法定义务,津贴须单独列明,防暑降温用品并非是高温季节津贴的替代品,用人单位可以在发放津贴的同时提供防暑降温用品,但不能以此取代。

  文 宋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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