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周斌 摄 李轶捷
今年梅雨季提前且“超长待机”,上海闷热潮湿。受此影响,高温天气迟来,许多员工担心高温津贴会“缩水”,甚至有人认为津贴按日发放,有几天高温就发几天。实际上,大家不必焦虑。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企业每年6月至9月,若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该文件有效期已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目前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
用人单位不能陷入“无高温天气就不发津贴”的误区。从6月1日至9月30日,只要劳动者工作环境为室外露天,或者工作场所温度未降至33℃以下,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发放高温津贴。
以下是关于高温津贴的常见问题解答:
●工作场所装了空调还需付高温津贴吗?
企业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就应当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即便安装了空调,但温度未达标,仍需支付。当出现争议时,举证责任划分如下:若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企业需承担举证责任;若企业能证明已安装空调(如提供车间内有空调出风口、室外有空调外机的照片等),则由劳动者证明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不过,对于面积大、空调少的场所,或厨师等高温性质岗位,即便安装空调也难降温,若产生争议,仍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半露天”工作员工需支付高温津贴吗?
全露天工作的员工,如建筑工人、快递小哥等,企业支付高温津贴毋庸置疑。但对于“半露天”工作的员工,即部分时间在室内(有空调),部分时间在室外的情况,目前尚无统一规定,需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制定具体发放办法。现实中,只要岗位职责表明必要时需露天工作,员工的高温津贴请求通常会得到支持。比如保安虽大部分时间在室内,但按规定每天需室外巡逻一小时,法院可能支持其诉求。而普通坐办公室员工外出开会办事,不属于露天工作,不属高温津贴发放范围,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员工上夜班,企业要不要付高温津贴?
企业不能因员工上夜班就不发高温津贴,尤其是露天工作的夜班员工,同样应获得津贴。不过,若就夜晚工作场所温度是否高于33℃产生争议,夜班员工可能需承担更多举证责任。
●当月未整月出勤,能否扣除相应的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为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只有在岗且正常出勤的劳动者才是发放对象。6月至9月整月缺勤的职工,因未在高温环境劳动,不发当月津贴合理。若职工当月请假,企业可按21.75天折算扣除未出勤天数的高温费,包括事假、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等各类未提供劳动的情形。按实际出勤日结算,体现公平原则。实践中,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定高温津贴发放方案,并签订集体合同,可有效避免纠纷。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享受高温津贴?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员工享有同工同酬权利,高温津贴也不例外。这是基于工作环境的法定待遇,与岗位相关。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管理者,有责任支付津贴。例如建筑工地、露天维修等岗位的派遣员工,津贴由实际安排高温作业的用工单位支付。若用工单位未支付,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员工可向任意一方或同时主张权利。
●非全日制劳动者是否享有高温津贴?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意见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本质上更贴近灵活用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考虑了相关福利因素,不需要再支付高温津贴。尽管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无明文规定,但在上海裁审实践中倾向于非全日制劳动者不享有高温津贴。例如,在(2019)沪02民终8189号案件中,法院审查后认为,胥某每日工作时间不满4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确认双方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胥某基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所主张的高温费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不过,双方对高温津贴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
●异地用工如何确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涉及劳动保护(含高温津贴)、最低工资等事项,优先按履行地规定执行;若注册地标准更高,且双方书面约定适用注册地标准,则从其约定。高温津贴属“劳动保护”范畴,默认适用履行地标准。例如,在上海签订劳动合同但长期在福建工作,若未约定,适用福建标准(按月260元或按天12元);若约定按上海标准(300元/月),则按约定执行。但上海企业外派员工至安徽工作,因安徽标准更高(5元/天,约450元/月),即便约定上海标准,仍需按安徽标准执行。
●企业能否用消费券或超市卡支付高温津贴?
答案是否定的,高温津贴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能用实物、防暑降温饮料、消费券、超市卡等替代。上海19号文也强调,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企业需同时提供清凉饮料并发放现金津贴。
●高温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和最低工资?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计入工资总额,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在会计处理上,高温津贴为“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高温津贴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高温津贴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但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企业支付最低工资时,需为符合条件员工额外发放高温津贴。
●企业未发放,员工最多可以要回几年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因其属法定福利待遇,请求支付的仲裁时效为普通时效,不适用特殊仲裁申请时效。这意味着,企业未发放高温津贴,员工只能追讨一年的津贴。比如今年九月提起仲裁,只能要回去年九月以来应付未付的部分,去年八月之前的可能丧失胜诉权。不过,劳动仲裁或法院不会主动审查仲裁时效。若用人单位在仲裁、一审期间未就高温费提出时效抗辩,后在一审、二审中提出,法院将不予采信。
●企业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可向谁举报投诉?
若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员工除申请劳动仲裁外,还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需注意,人社部门也有受理时效。根据规定,违反人社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若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人社部门将不再查处。
总之,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法定福利,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