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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订反走私条例 明确“水客”及关联行为治理措施

发表于 昨天 07: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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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7月31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新修订《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查处,“水客”及关联行为查处以及交通运输工具规制问题,一直是反走私工作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对此,新修订《条例》总结提炼广东省多年实践经验,作了专门规定。

  新修订《条例》明确“水客”及关联行为治理措施。针对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倒卖行为,新修订《条例》设置专门条款予以明确禁止,并对与之关联的收购、销售、代购、携带、运输、寄递、储存等行为进行规制;明确了加强监测、信息通报、依法实施出入境限制等治理措施。

  针对走私货物、物品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形式流入市场,对收购、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各环节以及提供各类便利行为查处难的现实问题,新修订《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职责;对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制止和报告义务作了规定。

  针对“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监管难题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运输方式的出现,新修订《条例》明确了相关规制要求;规定了查缉“三无”船舶及使用“三无”船舶参与走私等行为,并对无人驾驶交通运输工具活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新修订《条例》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交流合作,实现区域间反走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为使法律责任更加合法、合理,新修订《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其中,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及为之提供便利的法律责任,以货值或者违法所得为处罚基准进行完善;取消了原《条例》中对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停业整顿的处罚,参照国家相关立法降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额度,增加情节严重的处罚额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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