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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一人干三人的活”被开除,法院认定公司违法

发表于 2025-8-4 09:36:2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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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苑】
  光明日报记者 王金虎
  公司人事调整、同事离职,员工工作量不断增加,员工是否有权拒绝超负荷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合理拒绝权”该如何平衡?
  近日,北京三中院通报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例。某公司员工高女士因公司要求其承担三人的工作量,在工作量饱和时拒绝新增任务遭辞退,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向高女士赔偿12万余元。
  案情显示,高女士主要负责该公司线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户的订单录入。由于该公司人事调整,负责另一项业务的同事的工作被分配给了高女士。由此,高女士需要对接的销售人员数量从原来的18人激增到了52人。但不久后,负责电商平台订单录入的同事刘某离职,公司要求高女士接手刘某全部电商订单工作。高女士对公司的安排十分不满。
  高女士向人事表示,她同意适当加班,但如果完全接手刘某的业务,将产生大量加班,所以不同意接手刘某的业务。
  公司以高女士“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面对高女士的持续拒绝,公司最终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明明工作量已经饱和,为什么拒绝承担‘第三个人’的工作,就要被‘合法辞退’?”高女士认为公司的“开除”违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为由解除与高女士的劳动关系,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判决该公司向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余元。
  法官提醒,单方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重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若以员工严重违反管理规定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条件是劳动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性,达到了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一人承担三份工作,劳动者的拒绝并非恶意对抗管理,并不足以导致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继续而必须立即终结。本案明确指出,面对公司人员调整、同事离职带来的“工作量骤增”,员工有权基于真实的工作饱和状态说“不”。用人单位不得以“拒绝工作安排”为由开除行使正当权利的劳动者。
  《光明日报》(2025年08月02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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