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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争议可“先行调解+小额诉讼”

发表于 昨天 20:2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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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托“三位一体”机制 探索小额诉讼“约定适用”

张某在某农机制造公司工作,截至2025年1月30日,经公司财务结算,某农机制造公司欠张某工资款68397元。后张某多次追要,某农机制造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诉至法院。在张某一案之后,还有50起类似案件。

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处于高位运行状态,部分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大,导致存在案件积压、审理周期长等问题。2025年7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六件“先行调解+小额诉讼”快速化解简单纠纷典型案例。近年来,河北法院坚持构建非诉挺前、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解决纠纷体系,大力推行“先行调解+小额诉讼”机制,助力快速化解简单纠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张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是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之一。法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标的额虽然超过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定适用范围,但综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符合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为高效解纷,法院随即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向其充分说明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立案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日便促使双方达成由某农机制造公司限期向张某支付工资的调解协议。随后,在该案的示范带动下,向某农机制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的50起案件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逐案调解成功。

法院积极促推小额诉讼程序“法定适用”与“约定适用”相结合。对于案件标的额小于本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案件标的额超过本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法院积极向当事人释明小额诉讼程序优势,确保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下,达成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坚持优化流程机制,实现“简程序不减权利”。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中,还有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某于2020年8月在郑某处赊购蔬菜,欠付货款1.8万元。郑某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李某向郑某出具欠条,但因李某到期未履行,郑某于2025年5月8日提起诉讼。在立案时,郑某同意先行调解,法院委托调解团队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与李某电话沟通,李某承认欠款事实,但称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分期支付。但郑某不同意分期支付,致使先行调解失败。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注重固定无争议事实、缩小争议范围,调解失败后立即转入审理程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采用“无书记员庭审”模式,庭审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在自动语音识别系统的技术支持下,完整记录了整个庭审过程,庭审用时仅10分钟。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给付郑某1.8万元货款及逾期履行利息。

法院依托“先行调解+小额诉讼+无书记员庭审”三位一体模式,通过先行调解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完成送达地址确认、固定无争议事实,为后续审判打下良好基础。无书记员庭审科技赋能,利用录音录像、语音识别等技术替代传统人工记录,减少庭审耗时,同时降低书记员人力成本,使法官和司法资源更多集中于复杂疑难案件。 本报记者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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