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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体看“昆仑石刻”的性质与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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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争鸣】
  作者:樊波成(中山大学中文系〔珠海〕副教授)
  6月8日以来,“昆仑石刻”的质疑之声主要集中于六个方面:风化痕迹是否可信、纪年是否合乎历法时节、文字释读与字形是否可靠、“采药”一词是否晚出、书法气息是否属秦代刻石、内容是否符合史书记载。针对这些质疑,刘钊先生《我对昆仑刻石的看法》《再论昆仑石刻》二文已逐一论证回应。在刘钊先生等学者的研究基础上,笔者拟就文字释读、文体性质等方面作进一步探讨与补充。
  “臣翳将方技采药昆陯”考辨
  “昆仑石刻”所述“皇帝使五大夫臣翳将方(见上图)采药昆陯”中残存的“方(见上图)”一词,学者释作“方支(技)”“方士”或“方策”。刘钊先生认为“将(率领)”之下应是人名或职官名,“方技”作为职官名似未见记载,故而倾向于释作“方策”。实际上,“方技”既可以指医药养生等专业技术,也可以指掌握这些技术的职业群体。《汉书·食货志下》载“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此处“方技”即泛指工匠、医巫、卜祝在内的技术群体。昆仑采药团队中,领队“翳”仅称爵位(五大夫)而未署官职,其所率领之人不大可能是官员,而是工匠、医巫、卜祝等技术工种,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团队车行至昆仑,采摘仙草。据《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秦始皇派遣徐福求药时,也是“资之……百工而行”。因此,残损部分释为“方技”于文意和史实皆更为契合。
  胡文辉先生认为“‘采药’的‘药’,却是人造物”。笔者认为这是对“药”字的误解。“药”字从艸,古音在药部,“疗”字古音则在宵部,宵药阴入对转,两字音近可通,“药”与“疗”同源,“药”的本义指可用于治疗的草木,《墨子·贵义》就说:“譬若药然,草之本,天子食之以顺其疾,岂曰‘一草之本’而不食哉?”译为:就好比是药,本来只是一种草,天子服用了它却可以调治疾病,难道会说“不过是一棵草”而不吃它吗?古书所载“仙人不死之药”也多是草木等自然造化之物,而非“人造合成”之物。至于胡先生所谓“采药”等辞例未见载于秦代文献,此说哪怕真的成立也不足以证明石刻内容属于伪作。大凡高水平的作伪行为,需要依托既有史料及其研究成果,因此,那些未能重见于传世文献或出土材料的辞例、体例、形制,只要不违背古代语言、物质和技术等客观条件,其独特性反而能增加可信度。反观晚出古文《尚书》,虽然多有辞例、句段重见于先秦古书,却是后世之人所伪造。
  书法和文本性质的关系
  对“昆仑石刻”的质疑,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其书法风格的审视。例如衣雪峰先生《书风与场合:“昆仑石刻”的破绽》认为“章法没有纵横界格,其书风不能与其使用场合应有的庄严、郑重、典雅相符合”。这类观点的核心逻辑,是将“昆仑石刻”的书法风格直接与泰山刻石、琅琊刻石等秦代纪功刻石进行比对,得出“昆仑石刻”书法气息较弱、与庄严性场合不符,从而质疑其可靠性。这种比较方法存在两点可商榷之处:其一,书法气息的强弱本身具有一定主观性;其二,“昆仑石刻”和泰山刻石等秦代纪功刻石性质不同,不应置于同一标准下衡量。
  就文体和性质而言,目前所见的秦汉刻石在文体上多属于“铭”或“诏”,其体式以四言韵文为主(其中“诏”或“序”的部分可用散文),其核心功能在于颂德纪功、宣示威仪,其文风典雅庄严。部分学者推测“昆仑石刻”的性质亦属于“铭”,如汤惠生先生将石刻类比于“勒石铭功纪德”,辛德勇先生也称石刻为“昆仑山铭”。与这些说法相对,刘钊先生认为其性质与今日“到此一游”的刻画相近。而刘绍刚先生则认为“到此一游”的说法缺乏依据,刻石“将所见各类秦文字资料汇于一起,却难免有章法杂乱、字势不统一之嫌”。由此可见,准确界定“昆仑石刻”的文体与性质,对判断其真伪至关重要。
  文体与性质、真伪考辨
  先秦秦汉时期,“铭”或是“有意于慎”的文体,或是“功绩铭乎金石”的文体,“铭”体整饬典雅,间或用韵。而“昆仑石刻”全文仅三十七字,内容简略,纯粹记录事件(皇帝派遣)、人物、到达时间、地点(“此”)及后续行动(前行约二百五十里),既无褒功颂德之意,亦无整饬典雅之风,与“铭”体特征不符。同样,“昆仑石刻”的内容对于“到此一游”式的随意刻画而言,又显得过于正式和详细。与其说它是一种个人兴之所至的刻画,不如理解为官方性质的行程记录文书。
  考诸秦汉行政制度,人员、物资、文书到达某处,相关行政单位均需用简牍将行程轨迹记录在案。例如《里耶秦简》9-2256:“甲寅到西亭……乙卯夕到阎郙……丙辰夕到田官渚。”《里耶秦简》9-963:“书以廿八年三月丁未到启陵乡。”敦煌汉简1392AB:“十二月戊戌朔,博望隧卒旦徼迹西与青堆隧卒会界上刻券;十二月戊戌朔,青堆隧卒旦徼迹东与博望隧卒会界上刻券。”这是说,双方戍卒到达汇合点之后,在预先准备好的符券上刻画特定记号,各执一半作为此次巡逻任务完成的证明。这些相互验证的剖符刻券,是上级或监察部门验问的主要依据。由此可见,在秦汉严密的行政体系中,文书传递、物资转运乃至刑徒、士兵的行踪皆需记录行迹,并以“刻券”形式相互印证。那么,对于耗费巨资、关乎“国本”的皇帝采药团队之行踪,其记录要求必然更为严格。然而,昆仑求药之地远在国境之外,沿途除团队自身之外,没有任何机构能与之“剖符刻券”来证明他们的行迹。这样一来,团队行程及所采“仙药”是否确系源自昆仑,便无从稽考。为便于日后监察机构查验,团队需要在方便车马抵达且醒目的位置镌刻记录行迹,以备未来核验人员寻访确认。
  可见,“昆仑石刻”的内容既非兴之所至的“到此一游”,也非庄重典雅的颂铭诏令,而是一份具备行政效用的行程记录文书,这类文书本当隶写在简牍上,只因采药团队身在境外、无人交接,故转而篆刻到石崖上,以备未来查验。这一使用场景决定了其文体并不追求庄重典雅,其书写章法无需纵横界格。此外,石刻的书写者与刻工大概率出自随行的医巫、工匠群体,其书法造诣自然无法比肩李斯等御用书家所写之纪功刻石。加之石材等客观条件也不像纪功刻石那样完善,即便其书写气息相对较弱,风格略显不统一,亦在情理之中。
  有学者推测“昆仑石刻”是王莽时期、元代或清代为了“巡视宣威”或祭祀河神所作。不过,只要确定了该石刻不属于“铭”“诏”等文体,也就排除了这种可能性。此外,笔者也不赞同部分网友称其是“当地为旅游开发造假”等说法。理由有二:一方面,石刻内容仅言翳率领团队以昆仑为目的地,于某年某月抵达刻石处(即“车到此”),并明言继续前行约二百五十里,因此刻辞中的“到此处”未必等于“到昆仑”,更可能指抵达秦人认定的昆仑附近或通往昆仑的要道,若刻石处即为昆仑,则无需再言“前□可二百五十里”;若为旅游开发造假,实无必要增添此句徒增烦扰与潜在破绽。另一方面,若意图制造“秦始皇昆仑石刻”以促进旅游,按常理当模仿泰山刻石伪造庄重典雅的铭文,申明昆仑方位并凸显其纪念意义(此类文本伪造的技术难度反而较低),断无可能选择行程记录文书作为文体。
  从秦汉行政文书的视角来解读“昆仑石刻”,也有助于理解司马迁《史记》为何对秦始皇寻求仙药的故事进行选择性记载。昆仑求药团队,因有行程记录可资查验,程序上合规,无论结果如何,皆属“《春秋》之法,常事不书”范畴,故无需特载于史;反观徐福之流,无法提供可靠行程记录来证明他们到达蓬莱附近,故在接受核验时只能谎称海中有“大鲛鱼”阻挠。对于这种无法验证、不合程序的谎言,秦始皇竟能一再相信,足以让史家载之书策,用以说明始皇帝晚年的偏执与荒唐。这也正是史家寓褒贬于叙事的高明之处。
  稿件统筹:光明日报记者 张玉梅、陈雪
  《光明日报》(2025年08月29日 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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