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在不少劳动者眼里“与我不搭界”,小王却精研细究,并自认为从中受益良多。
两年前,小王进入一家外资企业,企业与他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并与他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合同自动续延1年。对这条约定,小王虽有腹议,但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待遇较好的工作,他只能忍气吞声签字接受。
去年,劳动合同到期后,由于没有“异议”,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了1年,到今年9月中旬,小王续延1年的劳动合同要到期了,企业还是想采用“自动续延”的方式。这一次小王不答应了,直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
★争议焦点
小王认为,企业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自动续延”条款,就是为了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以前,他反复研究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找到关于“自动续延”的明确规定,现在在“解释二”中找到了依据,因此,他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方则认为,小王这是胡搞。这份劳动合同的条款设置当初企业可是请了专业人士看过的,之所以包含自动续延,就是确定同一劳动合同没有再签的事实和理由。小王要做,就继续“自动续延”,如果他想提要求,那就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专家观点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以往,单纯从劳动法律角度看,确实没有对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算不算一次签约行为的明确定义,法律界也是持有正反两种观点。但从司法实践看,如果一个用人单位对职工多次“自动续延”,显然有故意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嫌疑,肯定会作出不利于企业的裁审。
而“解释二”的问世,一下子明确和解决了这个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就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这一项。小王第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期已满,因为“自动续延”而导致该份劳动合同进入新的履行期,只要期满,由于法律将该行为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连续二次”,又使得小王拥有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因此,小王提出的要求是对的。
文 赵竺安 摄 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