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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购商品房

发表于 前天 15:3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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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深圳9月6日电 (记者 索有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9月5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9月6日起施行。

  为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促进住有宜居、职住平衡,《通知》明确分区优化调整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政策。

  一是符合该市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家庭,包括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该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罗湖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限套数,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符合该市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家庭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购买商品住房套数不变,即该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在该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

  二是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在该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证明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罗湖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限购2套,不能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购买商品住房。


  三是在盐田区、大鹏新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即不再审核户籍、社保等购房条件,不再限制购买套数。

  四是成年单身人士按照居民家庭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为更好满足企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购房需求,《通知》明确分区优化调整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品住房政策。企事业单位可在该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员工住房等需求。其中,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需同时满足设立年限满1年、在该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10名及以上条件。企事业单位在该市其他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无需满足上述条件,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为减轻居民购房利息负担,降低居民购房成本,《通知》明确优化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深圳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和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在利率定价机制安排方面不再区分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合理确定每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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