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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离职能索要经济补偿金吗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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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若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但是,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别,若企业已经在社会保险平台或税务平台为劳动者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账户,但是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是否能因此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呢?

  事件回顾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部分省还包括职业年金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中国正式步入全面社保税征时代。北京、上海等地都开始了五险一金合并申报,即企业通过人社部门的平台统一申报,申报完成后人社部门将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医保部门与公积金部门。

  根据各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保。除了各省市的调基通知,《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都有明文规定。企业无论是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还是社保缴纳不足数,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轻则罚款几百元,重则罚款数千元。

  在为劳动者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账户基础上,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对此,我国各地司法实践在执行层面存在明显差异。

  记者整理相关资料发现,北京市的规定较为严格。根据相关会议纪要,仅当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险种建立社保关系时,劳动者解除合同方可获得经济补偿;而以未足额缴纳或欠缴为由提出的诉求,则不予支持。司法案例显示,即使对缴费基数有争议,也不是构成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上海市则强调用人单位的主观状态。其司法意见要求,只有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时,劳动者以此解除合同才能获得支持。相比之下,深圳市的规定对劳动者较为有利。《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在要求后一个月内未补缴的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也确认,未足额缴纳即属违法,劳动者履行催告程序后即可主张经济补偿。

  综合来看,同类情形在不同地区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显著差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关注所在地的具体规定。

  文 朱兰英 摄 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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